最高法院 週四一致裁定 該州扣押和出售私人財產以收回未繳稅款,如果他們保留的財產超過納稅人所欠的,則違反了憲法的徵收條款。
該案件涉及明尼蘇達州一名 94 歲的婦女,她在搬進一個輔助生活中心後停止為她的公寓繳納財產稅。
到亨內平縣沒收財產時,這名名叫杰拉爾丁泰勒的婦女欠下了大約 2,000 美元的稅款以及另外 13,000 美元的罰款和利息。 該縣在拍賣會上以 40,000 美元的價格出售了這套公寓,它不僅保留了所有人都認為到期的 15,000 美元,還保留了剩餘的 25,000 美元。
明尼蘇達州法律授權保留被沒收財產的全部價值,即使所欠債務只佔財產的一小部分。
該縣認為,明尼蘇達州的法律植根於歷史實踐,並鼓勵房主採取措施保護他們的財產。
首席大法官小約翰·G·羅伯茨 (John G. Roberts Jr.) 為最高法院撰文表示,“歷史和先例並非如此。”
“該縣有權出售泰勒的房屋以收回未繳的財產稅,”他寫道,但他補充說,“它不能利用稅收債務的立足點沒收超過到期的財產。”
首席大法官寫道,該縣的行動是對徵收條款的典型違反,該條款規定財產不能“在沒有公正補償的情況下被徵收用於公共用途”。
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寫道,歷史支持這一觀點。
“政府向納稅人索取的款項不得超過其欠債的原則,”他寫道,“其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 1215 年的朗尼米德,當時約翰國王在大憲章中發誓,當他的治安官或法警前來向死者收取欠他的任何債務,他們可以移走財產,“直到明顯的債務全部付清為止;” 剩下的留給遺囑執行人去完成死者的遺囑。”
首席大法官補充說,“我們的先例也承認納稅人有權獲得超過所欠債務的盈餘這一原則。”
他寫道,明尼蘇達州的做法是一個相對的異常值。 “36 個州和聯邦政府要求將多餘的價值返還給納稅人,”他寫道。
憲法禁止其他州的做法,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他對該案的意見中寫道,泰勒訴亨內平縣,第 22-166 號。
“徵稅條款,”他引用早先的一項決定寫道,“旨在禁止政府強迫某些人單獨承擔公共負擔,這些負擔在所有公平和正義的情況下,應由全體公眾承擔。” 一個納稅人為了償還 15,000 美元的稅款而將她 40,000 美元的房子賣給了國家,這對公共財政的貢獻遠遠大於她所欠的。 納稅人必須把屬於凱撒的東西還給凱撒,但不能再多了。”
代表泰勒女士的太平洋法律基金會律師克里斯蒂娜·馬丁 (Christina Martin) 稱這一決定是“美國產權的重大勝利”。
“法院的裁決,”她在一份聲明中說,“表明盜竊房屋淨值不僅不公正,而且違憲。”
Neil M. Gorsuch 大法官和 Ketanji Brown Jackson 大法官發表了一致意見,探討了另一個可能對 Tyler 女士有利的裁決理由:第八修正案禁止“過度罰款”。
“為阻止故意不遵守法律而施加的經濟處罰是任何其他名稱的罰款,”戈薩奇法官寫道。 “憲法對他們有話要說:他們不能過度。”